东川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东川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相关矿业权人: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取消地质环境质量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东川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东自然资发〔2019〕4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9年区自然资源局开展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工作时,3家矿业权人(昆明市东川区宏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东川区石庄铅锌矿、昆明萌茂矿业有限公司沙坝中路铁矿、铜都镇红石岩采石场)因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法设立基金专户;4家矿业权人(银水箐采石场、东川区铜都镇建华页岩砖厂、云南友元矿业有限公司阿旺镇鲁纳窝采石场、昆明市智云矿业有限公司东川区老雪山铁矿)多次电话通知,仍未来办理退还手续。故7家矿业权人未办理保证金清退手续,保证金仍留存在区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账户上。
二、未办理保证金清退手续的企业,根据《东川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东自然资发〔2019〕4号)文件要求,分类完成保证金清退工作。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采矿权人在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向我局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
(二)采矿许可证过期且停产的矿山,采矿权人应于向我局书面反馈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承诺。同时向我局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但未在1年内履行完成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未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的,将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采矿权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将缴入东川区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四)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由政府(部门)统一进行治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将缴入东川区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矿山企业已自主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账户。
(五)采矿许可证过期,但正依法办理延续审批流程的矿山,待采矿许可证延续与否确定后,按第一类或第二类处置。
三、请未办理保证金清退手续的矿企于6月20日前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因账户被冻结无法建立基金专户的矿业权人应提交情况说明。
特此通告
昆明市东川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9日